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和《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部、省、盐属驻东各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
二、年审时间
2021年4月10日至5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残联窗口(地址:北海西路8号,实验初中北校区西侧。联系电话:68000222、68000223)
四、年审须提供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二份),年审报表及通告可到年审窗口领取或从东台残联网站(http://www.dtcl.gov.cn/)下载;
2. 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复印件;
3. 单位与已安置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还需提供残疾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及派遣人员花名册);
4. 已安置残疾职工2020年的工资发放单原件、复印件;
5.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1.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 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 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等其它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记入诚信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通告。
东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 东台市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年审报表空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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