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20年东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2020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0年东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二、征收对象
东台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三、征收标准
1.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2.征收比例:用人单位在职职工500人以下(含)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残保金征收比例为50%;在职职工500人以下(含)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残保金征收比例为45%;在职职工500人以上的,残保金征收比例为40%。
3.残保金征收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4.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四、征缴方式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定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2.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3.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准确填写应缴费金额和减免金额,不得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等方式享受减免。
五、其他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3.用人单位应缴的残保金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所在地。
4.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5.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将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入其中一方,不得重复计算。
六、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12366,(025)96888770
东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
东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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