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单位:东台市残联综合业务科
一、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东台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救助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经市三院或上级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明确,纳入“江苏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册管理的各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简称一类患者),主要包括:①精神分裂症;②双相(情感)障碍;③分裂情感性障碍;④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⑤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⑥癫痫所致精神障碍;⑦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它精神疾病。
(二)非本市户籍人口,因精神疾病发作在我市肇事肇祸,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居住地和监护人,需紧急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市公安、民政部门送治的、无法查清户籍的流浪精神疾病患者(简称二类患者)。
三、定点医院
东台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三院)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定点医院,负责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承担上下联动、沟通协调、督查指导、应急医疗处置和精防人员的业务培训等职责。
四、救助标准
(一)住院
救助对象在市三院的住院费用按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8000元/月/人,定额以内的按实结算,超出定额部分不予承担。医保目录外即自付比例100%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因病情需要的,由市三院提前报备至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再行商定。
(二)居家服药
一类患者的居家服药医药费用,累计救助总额为600元/年/人。市残联已实施救助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他患者在市三院门诊就诊后,可在江苏省残联、省卫计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苏省贫困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免费基本用药范围”领取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或者总额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凭缴费发票按实(每次不超过100元)补偿;对纳入建档立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年救助未满额度的,按照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年终一次性补助到位。
五、申请程序
(一)一类患者
1.自愿申报
救助对象及其监护人根据自愿原则,向户籍地镇(中心)卫生院提出申请,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①救助对象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②东台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助申报表。
2.逐级审批
各镇(中心)卫生院对救助对象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卫计委审批。
(二)二类患者
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需紧急住院治疗的“三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市民政、公安部门护送到市三院住院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外出就诊患者
凡自行外出就诊的患者,一律不享受费用减免,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报销和补偿。因病情需要经市三院转院的,参照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定额标准予以救助。
六、责任单位
民政局、卫健委、人社局、残联、财政局、镇(区、场)
七、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东台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民发〔2018〕49号)
附件:关于印发《东台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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