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
2019年6月1日-6月30日
2、哪些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东台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标准
(1)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对保障金征收分档比例设置如下: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至500人,征收比例为55%;501至1000人,征收比例为50%;1001人以上,征收比例为45%。
(3)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2019年继续执行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方式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本市残联年审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税务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2)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税务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税务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3)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特殊优惠政策
(1)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本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且申请减免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2)缓缴: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6、对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7、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4)用人单位应缴的保障金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5)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6)缴费咨询热线:12366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